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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会简介

商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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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会章程

昆明市江西新建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商会的名称:昆明市江西新建商会(以下简称本会)。

    本会的性质:本会为全市省性、非盈利性、联合性的社会团体。由江西省新建籍为主体在滇各行业、不同所有制企业、公司等单位自愿加入组成。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为会员服务,为社会服务,促进会员企业发展。团结在昆在滇新建籍乃至江西籍商企人士,充分发挥江西新建籍在昆企业经营的特点、特色和优势,努力做大做强,共同                             为昆明、新建两地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作出贡献。

第三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昆明市民政局。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和昆明市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四条 本会的活动地域:昆明市。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昆明市西山区日前新路东盟市场112号三楼。



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团结会员,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法律以及国家和云南省的法规和政策;引导企业建立健全自律机制。

(二)为新建籍在昆明的企业做好政策咨询、信息交流、依法维权等各项服务。

  (三)组织引导会员企业关心、支持、参与昆明、新建两地经济建设,为昆明、新建两地经济繁荣、社会发展作贡献。

  (四)充分发挥商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开展调研、分析、市场信息收集整理、发布工作,为会员企业提供项目信息和各种商机。

  (五)开展会员企业情况互通、信息交流、情感交流、业务培训和多种联谊活动,不断增进感情和友谊,不断增强互信和共识。

  (六)积极主动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和帮助会员企业做好招商引资和建设项目调研及可行性研究工作。

  (七)鼓励会员自觉投身公益事业和光彩福利事业,参与扶贫济困活动。

  (八)大力宣传商会和有突出贡献会员的先进事迹,及时开展评比表彰活动,弘扬正气,鼓舞斗志,同时向政府有关部门推荐先进。


第二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加入本会: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在昆在滇的新建籍或江西籍非公企业和人士,并热心商会建设,支持商会工作;

    (五)持有云南省或省内各州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法人营业执照;

(六)连续两年以上经营状况良好。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填写入会(晋升会员层级)申请表;

(三)提交准确有效的有关证明材料;

(四)拟作为副会长以上层级的会员单位,先经商会会员发展部和监事会审核,报会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后再报请理事会或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五)由本会秘书处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六)按所申请的会员层级类型缴纳相应的会费(年费)。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免费获得本会编辑的报刊、信息等资料,享有在会刊上宣传本会员企业和发表、刊登文稿等权利;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执行本会的决议和决定;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

(七)为本会的建设和发展献言建策、出力;

(八)联络方式更改时及时通知本会。

第十二条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十三条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

第十四条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由本会给予除名:

(一)一年不交纳会费;

(二)一年不参加本会活动;

(三)冒用本会名义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或给本会造成严重损害的。

第十五条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会员(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六条会员(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订或修改章程;

(二)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常务副会长)、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监事)的工作报告、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制定和修改选举办法;

(六)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审议本会发展的重大事项;

(八)决定终止事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

召开会员(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10日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和议程书面或通讯方式通知会员(会员代表)。

第十八条有1/4以上的会员(会员代表)或者理事会提议,须召开临时会员(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九条会员(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或决定须经全体会员(会员代表)的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下列事项,须以无记名或举手方式表决,并经全体会员(会员代表)的过半数表决通过: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长、副会长(常务副会长);

(三)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

(四)商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节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是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负责本会日常工作,对会员(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组成。

第二十二条理事的产生程序:

(一)第一届理事由发起人提名,会员(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理事会换届,由上一届理事会提名新一届理事候选人,会员(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备案。办理调整手续。

第二十四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决定;

(二)聘任或者解聘秘书长;

(三)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四)筹备召开会员(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一)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每届四年。理事会与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届期相同,与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届期同时换届。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六条理事会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会人员出席方可举行,其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应当经全体理事会人员的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二十七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召开理事会,须提前10日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和议程书面或通讯方式通知理事。理事3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二十八条有三分之一的理事提议,须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第三节负责人


第三十四条本会的负责人包括: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换届时可连选连任。但会长连任原则上不超过两届。首届会长为本会终身名誉会长。本商会发起人为本会终身会员。

本会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从事主要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有3年以上主要业务领域内经历,熟悉情况,有良好声誊;

(二)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五条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会长、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会员单位的人员担任,不得是近亲属,或者具有其他利害关系。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

第三十六条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会长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七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三)检查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组织研究讨论决定商会建设和发展的重大事项;

(五)根据秘书长提议需决定的机构设置及人员任免。

第三十八条本会秘书长协助会长工作,秘书长为专职,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九条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负责人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并保存十年。

临时会员(会员代表)大会、临时理事会会议和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均不得研究提议议题之外的事项。


第五节办事机构和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条办事机构是理事会领导下,授权秘书长具体负责的本会内设机构。

第四十一条本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四十二条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须严格遵守本会章程,接受本会领导,执行本会决议。对外开展活动时,必须冠以本会的全称,其简称和译名由理事会规定。分支机构不得另起其他名称,不得另订章程、标识。


第六节监事会


第四十三条本会设立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监事会设监事长一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

第四十四条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由会员(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四十五条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及其近亲属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六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会员代表)大会,列席理事会,监督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的会议议题程序和表决的合法性;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其行为损害本会以及公共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二)审查本会财务报告,向会员(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

(三)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反映情况。

(四)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四十七条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监事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八条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九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者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条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

(一)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60000元;

(二)常务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0000元;

(三)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8000元;

(四)常务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3000元;

(五)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000元;

(六)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500元。

第五十一条本会经费主要用于:

(一)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二)必要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

(三)其他由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五十二条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三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四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五条本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十六条本会的全部资产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七条本会建立专职人员聘任及其管理制度,其工资福利待遇,商会根据本会实际情况参照有关规定制定。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八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九条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会员代表)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六十条本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提出,经会员(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一条本会在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二条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三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本章程经二0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第一届第一次会员(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五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六十六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